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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病死猪肉流入市场,进一步完善我省生猪屠宰检疫体系

2015-05-21 10:18:53 来源:三明民盟 浏览:1413

                                          罗方益
    近日,央视等国内多家媒体陆续曝光了江西省上高县、高安市和丰城市病死猪销往7省市多地市场,多数用以腌制腊肉、灌制香肠等,严重危害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的重大事件。针对病死猪肉流入市场一事,高安市28日晚召开市委常委会决定,对在私屠滥宰和病死猪肉非法交易监管中负有主要责任的相关部门8名官员予以免职,并追究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农业部为此派出督导组,并表示将进一步部署和要求各地切实强化养殖、屠宰等环节监督管理,严厉查处不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以及违法销售、屠宰病死畜禽等行为,落实养殖、屠宰者主体责任,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市场上销售的猪肉应该来自依法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且在生猪离开饲养地经动物检疫部门的产地检疫,再在屠宰环节实行同步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进入市场,进入百姓餐桌。但据民盟课题组对我省各地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调研后发现,目前省内除晋江、石狮等极个别县(市)在乡镇一级有建立若干个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以外,其余绝大多数县(市、区)的乡镇基本上没有配套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场,导致动物检疫部门无法按照规定对其实施定点屠宰检疫,这些县市每天均有100-200头的生猪肉品是未经正规屠宰检疫、通过分散私宰进入市场、然后流入普通百姓餐桌的,这存在着病死猪肉混入市场的隐患。
    如果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3〕12号)第十二条规定,目前我省绝大多数乡镇的生猪肉品均为非法经营。但事实上,由于我省乡镇小型定点屠宰场建设工作严重滞后,导致肉品经营者的生猪无定点屠宰场所可供其集中屠宰,这导致动物检疫部门也不能依照法定检疫规程对其进行屠宰检疫,最终造成我省绝大多数乡镇的生猪肉品消费安全得不到保证。据主管部门分析,目前在我省乡镇一级的生猪肉品消费市场上,其中病、死猪率一般为3-5%,这对农村群众的的消费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防止我省病死猪肉流入市场事件的发生,确保我省人民尤其是各地乡镇农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建立全省生猪肉品正常的经营秩序,笔者建议:
    1、省委、省政府应尽快将在各县(市、区)建设若干个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纳入议事日程,并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议相关建设费用采取三级财政资金分摊办法予以解决,省里拨付60%,市、县分别配套20%。
    2、省委、省政府应尽快出台指令性文件,要求各县(市、区)抓紧规划建设若干个小型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规模应符合当地实际,以能够满足周边群众的生猪肉品实际日消费量需求为宜,在2-3个相邻乡镇的中心合适地段建设一个小型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跨县(市、区)的也应该统筹规划,防止重复浪费建设。经济条件一般的,可以采用手工方式屠宰,经济条件好的,可以采用机械化方式屠宰。如果建设采用手工方式屠宰的定点屠宰场,其建设费用预计仅需要50-60万元左右。
    3、各地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完毕之后,各地主管部门必须硬性规定相邻乡镇的经营户必须到上述建成的小型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生猪,并相应配套检疫力量对其依法进行屠宰检疫,以切实规范我省各地乡镇的生猪屠宰和检疫行为。
    4、针对农村散养难以监管的特点,各地政府还要逐步配套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定点处理场所和设施。同时,各地动物检疫部门除做好春秋“两防”工作以外,还要加大日常宣传、巡查和监管力度,依法促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真正落到实处,从源头上消除病、死畜禽,并且依法严厉打击贩卖、运输、屠宰、贮存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以高压态势震慑犯罪分子,从而确保各地百姓群众真正吃上“放心肉”。
    5、各地政府务必要认真落实病死猪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各乡镇党委书记为第一监管责任人,对监管不力和贩卖病死猪的违法行为从重从快从严打击。

                                                         (2015年被省政协和盟省委综合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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