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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建“无讼社区”的建议

2015-05-21 10:44:51 来源:三明民盟 浏览:1507

                邱宁江 杨荫惠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打官司并不是一件让人愉快的事情。特别是住宅小区居民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业主与业主之间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矛盾纠纷,由于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及业主之间的纠纷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更多业主希望有公信力的机构或组织对纠纷进行调解,协商处理。因为产生矛盾纠纷而走向法庭,则意味着双方关系的彻底破裂,不利于日后与物业服务人员及邻居之间的和谐共处,更因为基于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在诉讼之后,不动产不能搬移,还是相邻关系,还需经常面对,因此,创建基于物业产生纠纷的“无讼社区”,其意义重大。
    什么是“无讼社区”?这是一种以社区为单位,借助社区居民对权力义务相互统一的认同感、对自身及对他人利益的关注度,将大量基于物业产生的矛盾纠纷消弭在诉前阶段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其本质属于社区自治。“无讼社区”倡导社区主体在发生纠纷后,不采用紧张激烈的对抗模式,而是以面对面商谈的方式,在调解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协商处理,这样能****程度地实现矛盾双方对处理结果的“自愿”、“信服”,有利于调解结果落到实处,同时能促进矛盾双方关系的修复,从而实现社区主体长远的和谐。为此建议:
1、在全国开展“无讼社区”创建活动。在全国开展“无讼社区”创建活动,明确人民法院作为创建“无讼社区”的主要支撑力量,同时发挥多单位、多部门的联合治理优势,创新社会管理模式,落实“无讼社区”创建活动的各项措施,积极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2、加强法院的指导,与诉调对接机制相结合。法院作为掌握专业法律知识、处理纠纷经验丰富的部门,应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从社区、居民小区中选聘一些人民调解员,积极开展特邀调解和协助调解;采取培训、观摩、讨论等多种形式,提高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将案件进行分类,对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小额债务等案件,适合使用社区调解模式的,积极引导其进行社区调解。
3、完善工作机制,因地、事、时制宜,丰富实践的不同模式。参考不同地区的实践,有不同的模式。比如福建省厦门的“1+N社区法官”工作机制,在社区有派出所、司法所、居委会、人民调解等设置完善的基层组织,但由于工作交叉、边际不明等导致纠纷出现时功能失灵的情况时有发生,通过“社区法官”把这些组织协调并联系起来,发挥化解纠纷的“1+N”整合功能。比如还有的地区大力组织和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号召和动员社区内具有法律知识和热爱公益事业的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服务活动,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及时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帮助。
4、强化舆论宣传,让群众知道、信任“无讼社区”的纠纷解决机制。比如通过报纸、网络、微信、宣传栏等用案例来进行以案说法,生动形象地向人民群众介绍调解、协商等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基本情况和做法,促进公众了解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所具有的高效、便捷、经济的优势。
    综上,“无讼社区”的核心在于将矛盾纠纷化解的触手延伸到了纠纷根源地,集中司法及社会多方力量联合化解,推动了法官与当事人、与职能部门及基层组织的良性诉前互动,提高了纠纷化解效率与质量。将社区作为载体,把“无讼”和“社区”两个源于传统和现代的元素有机融合,寻求解决纠纷的新思路,在动态平衡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2015年被盟省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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