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参政议政 >> 政协提案 >> 政协九届三次 >> 关于未成年人在讯问阶段无法定代理人到场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建议

关于未成年人在讯问阶段无法定代理人到场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建议

2014-01-14 10:02:06 来源:三明民盟 浏览:3091
                                          尤毅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 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法律本意是有个第三方在未成年人接受讯问、审判时在场见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现实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有户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因外出等各种事由无法及时赶到讯问现场,其他组织不愿意到场承担责任;二是流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法定代理人、也没有学校、没有固定居住地,根本无法通知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因此,应有一个明确的组织或有明确义务的人员及时参与到公安机关的案件侦查环节中。为此建议:
    1、由法律明确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人员是指哪些人员。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保护的法条,都是从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出发,定出的对未成年人各方面的保护,但对公安讯问时应由哪个部门到场没有一项明确的规定,所以对刑诉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建议明确具体的内容。
    2、建立志愿者工作制度。由公安机关聘请懂法律的志愿者,组成志愿者团队,在案件需要时随机抽调团队中的人员到场,并给予一定的补贴。
    3、建立临时监护人制度。临时监护人可以由关工委、团委、妇联、律师、志愿者等人员担任,在案件需要时由公安机关聘请以临时监护人的身份到场,并给予一定的补贴。
    4、建立公安侦查阶段法律援助制度。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护人无法确定时,公安机关应当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由法律援助组织指派律师到场提供法律援助,但此律师并不承担辩护人的责任。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闽公网安备 35040202000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