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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重大疾病救助的几点建议

2013-01-23 15:57:21 来源:三明民盟 浏览:2665
   随着社会救助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等救助对象享受到了党和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和温暖,基本能达到“病有所医”。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漏洞,如: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等救助对象得了大病或重病入院治疗,病人在个人事务、卫生和生活上已无法自理,为此建议:
一、城镇“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由民政部门在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身份审批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医保部门、新农合部门提供新增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名册,对尚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人员及对象,医保部门、新农合部门应无条件立即纳入医疗保险人员数据库,确保每一个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能享受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财政部门根据医保部门、新农合部门月末报告的新增参保人数和标准,在当月末及时拨付参保资金。
二、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等救助对象得了大病或重病需入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收入医院进行治疗,对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城乡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医疗保险、新农合、民政经办机构结算;民政部门向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供预付资金并定期结算,并对属于救助范围内的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给以全额救助。
三、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等救助对象得了大病或重病入院治疗,对生活上确实无法自理的人员和对象,由民政部门和该救助对象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共同派人护理,所需费用按5:5比例分担。对确需请人护理但民政及社区、村委会不派人护理的,可由医院先找人护理,护理费用及病人住院期间伙食费由县级财政部门先行支付,再直接从该人员和对象户籍所在乡镇预算拨款中扣除,再由乡镇财政部门协调民政部门、社区、村委会费用分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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