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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亟需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成本过低问题

2018-10-26 16:54:00 来源:三明民盟 浏览:1473
                    曾明生、罗方益、范丁宝

  日前,我国各种侵权手法层出不穷,侵权行为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这些侵权行为不但伤害了守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严重制约了企业创新及产品质量的提升,损害了“中国制造”的国际形象和中国的商业环境,而且侵蚀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甚至危及公众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了当前供给侧改革目标的实现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究其原因有三方面:

1、侵权案判赔额极低。据统计,在专利侵权案件损害赔偿诉讼中,有97.25%的案件适用“法定赔偿”标准,但平均赔偿数额仅为7.96万元,这与美国2007-2012年期间专利诉讼赔偿额平均高达2940万元相比,有天壤之别;在众多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判赔的平均金额仅为6.2万元,这与商标经营者长期为维护品牌所花费的巨大心血及成本支出相比,极难成正比。

2、制售假获刑率极低。据阿里巴巴的统计显示,2016年其排查出4495条销售额远超起刑点(5万元)的制售假线索,但至2017年3月已有刑事判决结果的仅33例,制假售假的刑事处罚率不足1%。

3、现行法律法规的某些规定与标准滞后,与当今中国经济的现实已经严重不相匹配。例如1993年实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时过24年,罚款标准仍然停留在5万元以内的标准,这与制售假者所获取的暴利相比,极不匹配。

  与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成本明显过低,致使许多企业、商家在产品生产、供给、销售过程中敢于侵权,导致不少制假售假或其他侵权者“犯了再改,改了再犯”,最终导致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居高不下。 

为此建议:

1、建立健全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要注重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工作,针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等问题,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保护标准,适时修订各类处罚标准,切实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以适应中国从世界工厂走向自主创新的客观需要。如,修订《产品质量法》规定: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与涉案金额等值的经济罚款以外,还应根据涉案金额大小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将侵权列入严重犯罪的种类并进行严重惩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将其与刑法紧密结合起来,对侵权行为庞大链条上的每个犯罪分子施以严厉的刑事处罚,以震慑罪犯分子。效仿美国做法,加大对制假售假者的经济、刑事处罚力度:对制假售假初犯者除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以外,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重犯者处以2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对因假货造成死亡后果的个人,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以外,再按其全部违法所得的3-5倍予以罚款,直至其倾家荡产,且无条件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并要注重法律的落实,建立严厉的法律执行体系。

3、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虽然专利法在2008年修订时将法定赔偿限额从50万元提升到100万元,但现有赔偿制度对于知识产权侵权依然不具备足够的威慑力,也难以对创新发挥有效保障作用。因此,要借鉴发达国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切实提高侵权成本的经验做法,在知识产权法中全面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从源头上控制知识产权侵权案的发生,以实现供给侧从模仿型发展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转型。

                             2018年被盟中央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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