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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儿童权益的几点建议

2017-11-17 16:34:36 来源:三明民盟 浏览:2090

                                           曾明生、罗方益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省大部分地区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方面有一些根本性的进展:大力开展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教育;依法保护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创新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机制;政策扶持,使儿童不再成为家庭的负担,从根本上保护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但是,我省儿童权益保护也存在如下问题: 

1、由于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属于社会法范畴,涉及妇联、共青团、工会、教育、文明办、关心下一代协会、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缺乏一个具体牵头负责部门,因此儿童被侵权的权益维护相对困难。

2、一些贫困农村尤其是山区一些儿童的劳动强度依然比较大。由于这些地方户均土地面积比较大、加之近年来壮劳力出外务工,农活丢给了妇女儿童和老人,也使部分儿童的权益受到了一定侵害。

3、拐卖儿童现象在农村贫困山区依然存在,严重侵害了儿童的人身权和人格权。农村和边远山区儿童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意识较差,法制观念相对薄弱。

4、儿童维权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出现时松时紧的现象,依法维权浓厚氛围和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未能有效形成,儿童在离婚案件中仍处于弱势。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在部分地区还存在形式相对陈旧、内容比较单一等问题,实效性不明显。针对青少年防范犯罪的自警、自律、自护意识教育在一些地方和区域还没有得到普遍重视。

5、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低龄化趋势。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已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一些县的普通高中升学率仅为45%左右,一些闲散青少年、流动人口子女、离异和单亲家庭子女、特困家庭子女等特殊青少年群体的违法犯罪问题日益凸显,侵财型犯罪所占比率仍然居高不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尚未形成,非法“网吧”及不健康图书、音像制品等文化垃圾仍在很大程度上危害着未成年人的健康。

    为此,笔者建议:

一、应进一步健全儿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务必在履行职责中达成共识,各负其责;在协调配合中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维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将维护儿童权益工作纳入工作责任制,对涉及儿童在劳动、人身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等领域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妇女儿童工作组报告。

二、公安、文化稽查部门要不定期开展“扫黄打丑”专项行动,加大对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淫移物品、违禁出版物、音像制品的查封、收缴力度,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净化中小学校周边环境。

三、建立儿童权益保护的长效考核机制。党委、政府应主动承担主导作用,在依法推进维权工作、协调各方齐抓维权工作的同时,从根本上建立相应的考评考核机制,以督促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尽职尽责,落实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各项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妇联、公安、司法、法院、乡镇政府、村委会及其他单位,要把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重点,特别是妇联、工会、团委等组织,要耐心做调节工作,力争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努力构筑学校、家庭和社区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闲散青少年、困难家庭子女纳入教育、管理和服务范围,在生活上解困、学习上帮助、行为上纠偏,把违法犯罪的倾向和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要完善维权工作机制,深化基层维权力度。要建立健全信访网络、司法保护网络、社会救助网络和维权监督网络,形成儿童维权社会化工作体系。基层司法、行政执法单位要从儿童维权实际需要出发,注重实效,形成有效的预警防范机制,从源头上维护儿童合法权益。各级妇联组织要切实履行代表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把儿童维权工作作为主要任务,着力发挥协调推动作用,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工作载体,开展调查研究,参与执法检查,及时解决维权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推动青少年维权中心建设,及时有效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五、不断强化司法保护,坚决打击侵权行为。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自觉承担起维护儿童权益的特殊责任,从教育培训、咨询服务、援助发展、司法保护等各个环节帮助支持儿童,为儿童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司法机关对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互相配合,认真查办,不得拖延推诿。人民法院要在充分体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优先做好涉及儿童权益的各类案件的调解和审理工作,加大对权益受到侵害的儿童保护力度;要继续吸纳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维权工作经验的妇联干部、儿童心理咨询师和社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及儿童权益案件的调解和审理,切实加强对儿童的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要继续加强对侵害儿童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和起诉工作,加大对涉及儿童权益各类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积极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切实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伤害、强奸、拐卖、吸毒、贩毒等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110”家庭暴力接警和处理机制,有效遏制家庭暴力行为。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有关儿童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和基层司法调解工作,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切实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开展“148”法律咨询服务,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儿童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

                                2017年被盟省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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