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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及家庭农场、合作社发展的若干问题

2014-08-07 10:54:12 来源:三明民盟 浏览:6366

                       陈国良

一、关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一)背景分析
  从农业经营体制的角度看,当前迫切需要回答的两大问题是将来“谁来种地”和“怎么种地”。一是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经商,使农业面临“谁来种地”的问题日渐突出。目前,我国农村有近2.7亿劳动力转向了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已超过农村从业人员总数的一半。从留在农村的近一半农业从业者看,大多是中老年人和妇女。因此,如何培养农业接班人的问题成为当务之急。二是农民纯收入中来自农业的比重正在明显下降,农业逐渐成为“副业”, “怎么种地”的问题难以回避。从三明看,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0532元,其中来自家庭经营农业收入4225元,占40%,而来自种植业收入3045元,占28.9%(实际上来自耕地经营收入仅20%左右)。因此,必须加快探索如何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提高农业效率的有效形式,解决好将来“怎么种地”的问题。
  从加快“四化”同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角度看,培育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是减少农民、致富农民、培养农村中产阶级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举措。
(二)基本概念
1.新型经营主体与新型经营体系
  农业经营主体: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农户家庭和各类组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由改革初期相对同质性的家庭经营农户占主导的格局向现阶段的多类型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转变。这种多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社区性或行业性的服务组织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体系”泛指有关事物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这里既包括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又包括各主体之间的联结机制,是各类主体及其关系的总和。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可以理解为,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顺应农业农村发展形势的变化,通过自发形成或政府引导,形成的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生产性服务主体及其关系的总和。一般来说,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由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共同构成。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发展趋势
(1)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指那些种植或养殖规模明显大于当地传统农户的专业化农户,土地经营规模较大、土地流转关系稳定、集约化水平较高、管理水平较高。家庭农场基本上是专业大户,但专业大户不一定是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由于兼具家庭经营和规模经营的优势,近年来逐渐发展壮大,未来可能会成为现代农业生产的中坚力量,成为商品粮和大宗农产品的主要生产者。
(2)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是指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一种互助性生产经营组织。近几年合作社快速兴起,未来将会成为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和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组织者,但目前还普遍存在市场竞争力不强、管理欠规范等问题。
(3)农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通过订单合同、合作等方式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实行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的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农业企业已成为现代农业的社会投资主体,但存在与农民“抢地、争利”以及 “非农化”、“非粮化”倾向。主要在农业产前投入品、产中服务、产后收储、加工和流通领域,以及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和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发挥主体作用,并在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提高竞争力方面起重要作用。
(4)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是指在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为农业生产提供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经济组织,包括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服务队、农民经纪人等。目前,这类组织大多依托于农业企业、合作社或供销社系统。
3.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要特征
  党的十八大首先提出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今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其主要特征有:
(1)集约化的经营思路,以解决小农经济状态面临的单个农户生产要素配置不合理等问题。通过农业基础设施条件的改善,先进技术、设备、物资的投入应用和各生产要素间的优化配置,促进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或资源利用率的提升。同时,集约化经营不但提倡农户内部的要素合理配置,也强调农户间的要素合理配置,即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土地、设备等要素实现农户间的合理流转,促进区域范围内的农业生产效率提升,实现集约化生产经营。
(2)专业化的经营方式,以解决农户生产小而全、兼业化问题。包括农户微观层面的生产专业化和中观层面的农业产业区域性优势布局。在农户微观层面,要实现生产经营农户的职业化与法人化,家庭农场便是农户专业化生产的发展方向与典型代表。在中观层面,要根据区域自然资源与要素禀赋条件,实现土地、资金、技术、人力等要素向优势产业的集中合理流动与配置,实现某些农业产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专业化、优势性生产。
(3)组织化的经营力量,以解决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的散和弱的问题。主要体现农户间在产业链中实现横向上的联合和纵向上的合作。农户间通过横向联合实现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提高与上下游主体间的议价谈判能力;通过纵向上的业务合作,拓展农业经营的效益空间。当前农业组织化经营的重点是发展多形式、多类型的农民合作社。
(4)社会化的经营协作,以发挥农业产业的集群效应。不仅包括诸如播种、植保、收割等某些农业生产环节的服务外包,还包括农业产业链条上下游主体之间、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业务的社会化分工协作,使农业生产经营过程各环节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其典型表现是农业产业集群的出现和成长。农业产业集群具体表现为在某一区域和产业范围内,上中下游各主体间基于产业链条要求进行合理的分工协作,降低生产成本,实现协同创新,同时也吸引外部人力、资本等要素资源不断流入,并推动政府投入更多公共资源,改善产业集聚区域内的基础设施条件和公共服务水平,最终发挥出农业产业的集聚优势,实现“1+1>2”的效果。
  总体而言,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框架内,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这四个方面既有区别、又有关联,需要辩证看待。尤其不能简单将集约化、专业化归结为农户层面的任务,也不能将组织化、社会化简单视为发展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或社会化服务组织。
(三) 关键环节和政府角色
  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和改革的基础。要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重点抓好“分”和“统”这两个环节,在“分”的环节要稳定承包关系、促进规范流转,在“统”的环节要加强创新、强化服务功能,努力实现四个转变。一是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二是“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三是积极促进农业经营组织向多元化经营模式转变,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四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向“一主多元”转变。既要发挥公益性服务的基础性作用,又要积极培育经营性农业组织,满足日益多元化农业生产经营需求。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关键要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世界上很多国家农业的历程是:农业时代,农业兴旺;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阶段,农业相对出现一些衰败;农业走向复兴,关键是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靠职业农民。
  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重要的是保障土地经营权以稳定生产基础,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强化生产能力。具体地,政府作用要突出以下三点:
  一是创新农村土地制度,稳定农民土地预期,促进土地流转关系保持稳定。通过土地确权颁证,完善法律法规,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物权化保护,消除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担心和顾虑,并辅以社会保障、非农就业、流转收益等方面的支持措施,让不愿意种地的农民长期稳定地转出土地经营权。
  二是适当加强引导扶持,改善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环境,提升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和速度。在农业用地规划管制和用途管制、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政府要真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有效弥补市场失灵。
  三是强化重点环节农业生产性服务,解决新型经营主体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事情,不断增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能力。发达的社会化分工是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重要条件。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优势在于抓好生产管理,其他重点环节的生产性服务可以由合作社、专业公司、公共服务机构等承担。政府需要统筹谋划、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强化支持,推动建立公益性机构和经营性机构相互配合、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在财政支农方式上,要逐步从农业普惠制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建生产服务设施、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等。
二、关于家庭农场
  引导和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是推动农业经营方式创新、解决好地怎么种的重要途径。为此,必须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积极稳妥地引导和扶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一)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家庭农场角色
  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骨干作用。对农户而言,家庭农场从中孕育而生并发展壮大,从事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并对其他农户在种植技术、产品营销等方面起示范带动作用。对合作社而言,家庭农场对开展联合与合作具有旺盛的需求,是农民合作社的领办者或核心成员。对农业龙头企业而言,家庭农场是其规模较大、较为稳定的原料供应者,更容易与其建立长期、密切的利益联接机制。对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而言,家庭农场由于从事专业生产,是重要的服务对象,当然,一些拥有农机具、农业技术、销售渠道的家庭农场也可以同时扮演服务提供者的角色。
  总之,家庭农场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各具特色、各有优势,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都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关系,并无高低、优劣之分。
(二)基本特征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以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部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提出以下几个条件,包括: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主;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从事粮食作物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从事经济作物、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应达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
  按照这个标准,到去年底我市共有家庭农场1989个,其中,粮食类596个,蔬菜类89个,果树类147个,茶叶类343个,食用菌类61个,畜禽养殖类370个,水产养殖类148个,种养结合类159个。有238个家庭农场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占初步认定家庭农场总数的11.9%。
家庭农场是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主要特征有:
  第一,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相对于专业大户、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最鲜明的特征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核算单位。家庭农场在要素投入、生产作业、产品销售、成本核算、收益分配等环节,都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继承和体现家庭经营产权清晰、目标一致、决策迅速、劳动监督成本低等诸多优势。家庭成员劳动力可以是户籍意义上的核心家庭成员,也可以是有血缘或姻缘关系的大家庭成员。家庭农场不排斥雇工,但雇工一般不超过家庭务农劳动力数量,主要为农忙时临时性雇工。
  第二,以农为主业。专业化生产程度和农产品商品率较高,主要从事种养业,实行一业为主或种养结合的农业生产模式。家庭成员的主要劳动场所在农场,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是新时期职业农民的主要构成部分。
  第三,以集约生产为手段。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一定的资本投入能力、农业技能和管理水平,能够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能够取得较高的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对其他农户的农业生产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以适度规模经营为基础。其种植或养殖经营必须达到一定规模,但也并非规模越大越好(适度规模****值应该是边际报酬为零)。其适度性主要体现在: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相匹配,确保既充分发挥全体成员的潜力,又避免因雇工过多而降低劳动效率;经营规模与能取得相对体面的收入相匹配,即家庭农场人均收入达到甚至超过当地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
(三)引导和扶持重点
1.认清条件,因地制宜。家庭农场的发展与土地适度集聚分不开,而土地适度集聚又必须与二三产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相适应,不能人为超越。只有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农户流转出承包地成为可能,才具备家庭农场集聚土地的条件。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必须从各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防止拔苗助长、一哄而上。
2.引导土地经营权向家庭农场流转。家庭农场的重要特征是租地农场,其发展往往面临租金负担重、租期短且不稳定的约束。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不到位、权能不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不健全、市场发育不充分;工商资本盲目下乡租地,推动租金过快上涨,都使家庭农场扩大经营规模面临不少困难。
3.引导家庭农场形成合理的土地经营规模。据农业部调查,现阶段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的,一年两熟制地区户均耕种50-6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户均耕种100-120亩,就大体能够形成适度规模,使经营农业有效益,使务农取得体面收入。要防止脱离当地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的倾向,人为归大堆、垒大户。
4.加强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养。要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逐步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的家庭农场经营者。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农民技术职称。今年省厅将在25个县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每个试点县认定100名新型职业农民,全省完成2500名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工作。
5.健全对家庭农场的相关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稳定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增强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能力等。建立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增强扶持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强化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引导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今年省上将制定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标准,省、市将分别评选100家、50家左右示范场。
三、关于农民合作社
(一)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合作社角色
  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的发展受制于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其作用主要是通过领办农民合作社,发挥对一般农户的引导、示范和带动作用。
过去农业产业化主要是“龙头企业+ 农户”模式,实践证明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很难达到一致。要实现成功的农业产业化,要么龙头企业把自己定位或演化为合作社性质的企业,要么在二者之间加上农民合作社这个中介组织。
  在现实中,无论是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还是农业产业化模式,都离不开领办、演化或者引进合作社。可见,在新型经营体系中,农民合作社起到核心或引领作用。2013 年中央1 号文件指出:“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其中,“基本主体”是合作社角色的关键内容,是合作社作为新型经营主体核心的内在表现,也是合作社的基本功能;“新型实体”和“有效载体”都是农民合作社的溢出功能,是其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在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外部正效应。
(二)对合作社定位的新认识、新要求
1.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一系列有关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理念和思路。其中,发展农村合作经济、推进农业合作经营、发展农民合作社成为显著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可以概括为“三个概念”、“三个合作”、“三个允许”。
(1)三个概念:合作经济、合作经营、合作社。《决定》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还多次提及农民合作社。无疑,合作经济应成为农村基本的经济形态之一,合作经营应成为重要的组织化农业经营方式之一,而农民合作社则必然成为农业农村发展中主要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
(2)三个合作:土地股份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区股份合作。《决定》提出“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不难看出,既然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那么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并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就更在情理之中了。《决定》还提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这意味着鼓励开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制改造。《决定》还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这实际上指出了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其中“现代化”大致包括了集约化、机械化、设施化、产业化、园区化、精准化、品牌化、农商化等现代农业的基本内涵。
(3)三个允许: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目的是解决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扶持局限和信用合作缺失,体现了中央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和合作社的鲜明态度和政策导向。
2.2014年中央1号文件。2014年中央1号文件对发展农民合作社进一步作出部署,可以概括为“一个鼓励”、“两个引导”、“三个允许”和“五项政策”。
1.一个鼓励。强调多元化发展,对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不同形式的合作社,都要鼓励支持。特别是在专业合作基础上开展股份合作,激发要素活力、优化资源配置,对解决合作社发展中运作不规范、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很有实践意义。
2.两个引导。一是引导规范运行。解决好合作社发展中“共同拥有、民主控制”不够落实问题,防止“翻牌社”、“休眠社”的出现。二是引导发展合作社联合社。组建联合社是我国合作社发展的新趋势,也是国外合作社发展的普遍选择。
3.三个允许。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三个允许”进一步细化具体化,进行再部署再强调,有利于增添合作社发展活力。
4.五项政策。一是在财政支持上,提出推进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二是在配套辅助设施用地上,提出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合作社建设配套辅助设施。三是在金融信贷上,提出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四是在人才培养上,要求加大对合作社领办人的教育培训力度。五是在税收优惠上,强调要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这有助于引导促进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务,延伸产业链条,以提高自身实力、市场竞争能力和带动农户能力。
(三)合作社的本质及发展趋势
1. 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
  第一,是一个企业,是共同拥有和民主控制的特殊类型的企业,这是合作社的最重要特征。合作社和一般企业一样,都要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利润****化。
  第二,共同拥有。其本质是所有成员都有合作社的股份,并且均等化或没有明显差异,不像股份制企业那样差异悬殊。如果股金相差过大,“共同拥有”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合作社也就变成了股份制公司。
  第三,民主控制。合作社的民主控制源于它是“人合”性质的组织。既然是“人合”,成员之间的地位就是平等的。在欧美国家,一般基层合作社成员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即一人一票),而更高层次的合作社联合社大多按成员合作社的资本比例行使投票权。
  第四,目标多元,即“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及理想”。在多元化目标中,经济目标是第一位的,其他目标从属于经济目标。
2.合作社的发展趋势
(1)从入社退社自由向合作社成员资格不开放变化;
(2)从绝对的一人一票制向承认差别发展;
(3)从公共积累的不可分割性向产权的明晰化发展;
(4)从对资本报酬率的严格限制向实行按股分红方向发展;
(5)从成员自我管理向聘用职业经理人方向发展。
  在合作社公司化倾向日益明显的情况下,合作社的质性规定应保留底线,也就是服务成员、民主控制。
(四)当前合作社发展应强调的几个问题
1.提高统一化、标准化程度。统一化是标准化的基础,标准化是统一化的延续。互助性的核心是统一化,竞争力的基础是标准化。一个好的合作社,统一化、标准化程度都比较高。 
2.鼓励多要素、多领域合作。多要素合作包括劳动合作、土地合作、资本合作等,有机整合各种要素的优势,增强合作社发展竞争力。这是一个趋势,但要注意由此带来的合作社内部各种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多领域合作包括专业合作、社区合作、信用合作等,其中社区合作就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信用合作对于破解农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意义重大。
3.提倡横向联合和纵向延伸。横向联合就是发展联合社、联合会,优化资源配置、发挥规模效益。纵向延伸主要是合作社搞加工、搞直销,发展全产业链经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在农业品牌化趋势日益凸显的情况下,横向联合和纵向延伸有利于品牌运作,提升品牌价值。
4.强化出资要求。一要人人出资,这是成员与合作社除产品惠顾以外最有效的联结纽带和最清晰的身份标志。二要出资差距不能太大,不能一股独大。当前,合作社的民主控制难以落实,其根源在于成员的经营规模、参股比例等差异很大,异质性太强。
(五)我市示范社建设“五化”提升工程
  到去年底,全市已登记注册合作社总数达2743家,其中:粮油类248家,蔬菜类400家,果树类235家,茶叶类189家,食用菌类137家,养殖类426家,林业(笋竹)类323家,花卉苗木类152家,烟叶类98家,药材类82家,加工类22家,农机服务类227家。
  当前我市合作社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是运行不够规范和竞争能力不强,产权不清晰、制度不健全、管理不民主、盈余不返还等问题比较突出。为此,市政府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实施示范社建设“五化”提升工程。
1.经营规模化
(1)土地流转;
(2)跨区域发展;
(3)开展信用合作: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控;
(4)鼓励联合、合作或兼并重组,组建规模型、龙头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社,建立合作社联盟。
2.运作实体化
(1)出资要到位,形成法人资产;
(2)土地入股、土地托管。土地入股要做到有产业支撑、多要素投入。其中土地估价应参照当地的土地租金水平,同时看是否保底分红,有保底分红的,估价可低些。
(3)落实统一化服务,提高集约化、一体化经营水平;
(4)延伸产业链条,提升盈利能力;
(5)借鉴现代企业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引入承包制、成本核算制和职业经理人制度等生产经营机制。
3.产品品牌化
(1)推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2)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和商标注册,注重品牌营销,提升品牌价值;
(3)加快营销模式创新,如连锁经营、直销店和电子商务等。
4.产权明晰化
(1)明晰与龙头企业等领办主体的关系,形成独立产权。对于公司牵头办的合作社,两者的产权要明晰、账务要分开;
(2)明晰与成员的关系,建立成员账户,社员出资要让渡财产权,国家补助资金应平均量化到社员。
(3)明晰与非成员的关系,区别核算。
5.管理民主化
(1)有切合实际的“三会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如财务审批和盈余分配制度,生产管理和市场营销制度,会议记录制度等;
(2)鼓励一般成员参股,防止“一股独大”。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必须平均量化到成员。通过鼓励公积金转增股本、按交易量返还部分留存形成股金等办法,为成员持股创造条件;
(3)创新筹资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对于一体化经营或土地入股、难以落实按交易量返还的,可以按股份分红。鼓励按社员交易额比例认购相对应的股金,并按社员投入股金与交易份额相匹配的方式进行盈余分配。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坚持规范做账、财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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